2008年评了讲师和学校签了5年合同期限是到2013年,如果违约要赔学校4万块钱,2009我考上本校研究生,上学期间同时还要上班,学校只发放70%的工资和津贴,上学期间学校让再签合同,研究生毕业还要在学校服务5年,如果本人违约将再赔学校3万上学期间的工资津贴得全部返回,还有讲师的合同同时有效,上学三年期间不算服务期限,就是说我研究生毕业还在在学校里面工作9年,如果不想再这个单位呆的话至少要赔学校10万块钱,这个合同合理吗?如果现在不签研究生上学的合同,我就没法上学,我该怎么办,请懂劳动合同的人给说说,谢谢!
如果“上学期间同时还要上班”,即为在职的业余学习,那么“学校只发放70%的工资和津贴”就不太合理了。
“如果本人违约将再赔学校3万上学期间的工资津贴得全部返回”,从原则上说应该合理的。既然违约当然是要有赔偿的嘛。 但这“3万”是否合适,可以协商。
既然“讲师的合同同时有效”并且有“上学期间同时还要上班”,的约定,那么,上学期间并没有停止服务,那么,“上学三年期间不算服务期限”就不合理了。
如果,“上学三年期间不算服务期限”就不合理,即上学期间应该算做服务,那么,“毕业还在在学校里面工作9年”就不合理了。
合同应该是双方以自愿原则的协商结果,不可以一方强加于另一方。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合...全部
如果“上学期间同时还要上班”,即为在职的业余学习,那么“学校只发放70%的工资和津贴”就不太合理了。
“如果本人违约将再赔学校3万上学期间的工资津贴得全部返回”,从原则上说应该合理的。既然违约当然是要有赔偿的嘛。
但这“3万”是否合适,可以协商。
既然“讲师的合同同时有效”并且有“上学期间同时还要上班”,的约定,那么,上学期间并没有停止服务,那么,“上学三年期间不算服务期限”就不合理了。
如果,“上学三年期间不算服务期限”就不合理,即上学期间应该算做服务,那么,“毕业还在在学校里面工作9年”就不合理了。
合同应该是双方以自愿原则的协商结果,不可以一方强加于另一方。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合同属于胁迫,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胁迫方式签订的合同,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但请求撤销的时效是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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