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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合同法142条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负担

   《合同法》143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想请问的是:当货物需要运输时,是不是这样理解: 当双方没有进行特殊约定时,交付就是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视为交付,则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当双方进行特殊约定(例如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我,一直没弄清楚。请解释详细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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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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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143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双方没有进行特殊约定时,交付就是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视为交付,则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当双方进行特殊约定(例如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应当是从交付时转移,可见,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是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点。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应当是从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因此,当双方没有进行特殊约定时,交付就是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视为交付,则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而不是卖方承担。当双方进行特殊约定(例如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就由卖方承担,而不是买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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