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5年前(当时我只有16岁),我父亲为我母亲治病,向邻居借了500元人民币,当时将属于我姑母的农村的一间30平方米的砖瓦平房作为借款抵押,抵押给了邻居。当时写了个收条,上面写明,收到500元钱,以该房作抵押。
该担保物权(抵押)无效。理由如下:
1、所谓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要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
3、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抵押合同。
本次抵押时,第三人你姑并没有与债权人签订什么合同,也没有你姑在借条签字确认,仅是你爹签发的一张借条。你爹无权将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也就是我们民法上说的不能这第三人设定义务。
总上所述,该抵押无效,对你姑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该房的所有权不产生任何动摇。
二、我能不能替父亲还钱,包括利息,把房子要回来归还姑母?
这个问题要看你怎么看了,如果你坚持依法履行你的义务,那么,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你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比如说你从你父母那只继承了300元,你就还300元是法律规定的。
如果,你坚持父债子还,那是你传统道德品质的体现,法律也不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