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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抵押纠纷

  15年前(当时我只有16岁),我父亲为我母亲治病,向邻居借了500元人民币,当时将属于我姑母的农村的一间30平方米的砖瓦平房作为借款抵押,抵押给了邻居。当时写了个收条,上面写明,收到500元钱,以该房作抵押。不久我母亲故去,在抵押该房后第5年,我父亲又突发脑溢血去世。
  到了15年后的今天,我姑妈拿了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建房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其他房产权证)向我要房子。但邻居拿出抵押收条,不肯给房。 请教法律专家:现在这间房子房产产权归那个邻居呢还是仍属于我姑母,我能不能替父亲还钱,包括利息,把房子要回来归还姑母?。

全部回答

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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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子的产权仍然应该属于你姑母,因为你父亲只是用房子抵押借款,并没有转移房子的产权。当你把借款包括利息还给邻居,他是没有权利扣押房子的。如果邻居不讲理,可以通过法律解决。供你参考。

20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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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你和你姑母都不用着急:该抵押无效,该房仍归你姑母所有,如该邻居拒不归还房子,可以起诉其侵权,要求其归还房屋。 依据是: 1、《物权法》第184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不影响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效力,原借款合同仍应履行。
     3、原借款合同的债务应由你父亲承担,依照法律你没有承担的义务。但是,如果你从你父母那里承继了遗产,应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当然:即使你没有从父母处承继遗产,你如果有经济能力、为使邻居和睦,也可以自愿偿还你父亲的借款债务。
   4、即使原抵押有效,该邻居占有你姑母的房屋也是不合法的:不动产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到期得不到偿还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而优先受偿,无权把抵押物据为己有。  对此,《担保法》、《物权法》都特别强调:《物权法》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

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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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5年前(当时我只有16岁),我父亲为我母亲治病,向邻居借了500元人民币,当时将属于我姑母的农村的一间30平方米的砖瓦平房作为借款抵押,抵押给了邻居。当时写了个收条,上面写明,收到500元钱,以该房作抵押。
   该担保物权(抵押)无效。理由如下: 1、所谓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要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 3、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抵押合同。
    本次抵押时,第三人你姑并没有与债权人签订什么合同,也没有你姑在借条签字确认,仅是你爹签发的一张借条。你爹无权将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也就是我们民法上说的不能这第三人设定义务。
   总上所述,该抵押无效,对你姑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该房的所有权不产生任何动摇。 二、我能不能替父亲还钱,包括利息,把房子要回来归还姑母? 这个问题要看你怎么看了,如果你坚持依法履行你的义务,那么,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你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比如说你从你父母那只继承了300元,你就还300元是法律规定的。
    如果,你坚持父债子还,那是你传统道德品质的体现,法律也不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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