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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财产化分

  宝玉与前妻离婚后,与现任妻子黛玉相识。双方于200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下半年,宝玉与前妻协议离婚,需要支付一笔费用,因此在婚前向黛玉借款共计55万元,用于支付与前妻的离婚费用及偿还房贷款。 2006年3月初,宝玉与黛玉一同委托二手房中介公司将一套住宅出售。
  6月,宝玉一人前往收取售房款99万元。当时中介公司和付款的买家都问到,怎么不见黛玉一起来呢?当初谈生意的时候,他们都有听说,这笔款项里面要先还给黛玉55万元。宝玉回答说,钱会给黛玉的,男人不会用女人的钱的。 2007年4月20日,宝玉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同年5月20日,法院判决对该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9月15日,妻子黛玉向法院起诉,要求宝玉归还借款55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宝玉于2007年5月30日出具的字据一张。字据的内容为:兹欠黛玉人民币55万元整,于6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付清当日马上办理离婚手续。
  但宝玉至今分文未付。黛玉同时认为,这笔款项不是所谓的投入,就是借贷关系。 法庭上,宝玉辨称,与妻子黛玉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的55万元是黛玉自愿给他的,其中一部分用于支付与前妻的离婚费用,另一部分用于支付婚前的房贷。结婚后,自己也有提过要还钱,但黛玉表示不用偿还。
  
  2006年8月,与黛玉一起出资购买了新房,已将这笔应还款项投入其中,黛玉也表示同意。因此这笔55万元不是婚前的借贷,而是黛玉的婚前投入,婚后自然演变成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时,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还不到分割财产的时候,请求驳回黛玉的诉请。 请依法做出判决。 。

全部回答

2007-12-20

29 0

如双方已经离婚,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此债务可以判决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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