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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的法律问题

  孙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认购书》,认购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房价为人民币45万元。后来该房产公司将房屋全部委托给某房产经纪公司包销。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孙某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房款45万元给包销商。在随后孙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房产公司为了少交税,将房屋的总价填写为了38万元。
  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孙某实际入住。 事后,孙某以包销的房产经纪公司不具有预售主体资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包销商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并按《出售合同》的房价38万元计算,判令包销商返还房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请依照相关法律,分析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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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4

57 0
只要有书面委托协议,经纪公司就有资格销售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也不具备合同无效之成立要件,因此,主张合同无效不可能支持。 主体不支持 后面的就别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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