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细化主要有哪些内容?
总体而言,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与《劳动合同 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 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 几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1) 明确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 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 明确劳动者不与...全部
总体而言,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与《劳动合同 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 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 几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1) 明确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 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 明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 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 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 明确“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第9条,《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应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情形)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 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4) 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调动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 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 集中规定,重申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 同的13种情形(第18条),以及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 种情形(第19条)。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写明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3) 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 同终止”之情形作了具体解释:1) 强调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 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I3条)》。
2) 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21条)。(4) 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 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 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 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关于培训费用、服务期及其违约金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专项劳动培训、服务期及其违约金作了进一步明确:1) 关于“培训费用”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 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 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 服务期的约定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 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对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约定而 产生的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但是,如果劳动者存在有关过错(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或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等)的,劳动者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6)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制度作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1) 明确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 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 明确了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关系(第23条)。3) 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且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4) 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应当支 付经济补偿(第23条)。5) 将劳务派遣纳人了经济补偿制度(第31条)。(7)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 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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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该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