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
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不同的4种情形,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以下就简述一下:
在重婚情形下。毫无疑问,重婚行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极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种情形。如果因重婚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重婚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呢?小编对此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
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双方如是协议离婚的话,那么在男方提出离婚的时候,女方有权提出自己赔偿的要求,但不一定是能够得到男方的同意。
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在男方提出离婚的时候,自己该争取到的权益一定要去争取,不要傻乎乎的什么都不要净身出户,日后等你清醒过来了肯定是会后悔的。 要是对离婚赔偿不满意,也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