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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绝对商事法律行为与相对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试述绝对商事法律行为与相对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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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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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这是依据商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这一分类在采取折衷商法主义和商行为法主义的国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这就是说,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  其判断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
  日本商法还将投机买卖行为等列入绝对商行为。(参见《日本商法典》第501条)绝对商行为之确认不受行为主体和具体行为目的之影响,其标准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这给司法实践显然带来了便利。   2.相对商行为。
  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这就是说,相对商行为概念依不同国家的立法政策仍可有内涵上的差别。
  它可以是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商人实施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主观商行为);也可以是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营业商行为);还可以是仅由商人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此类行为通常包括:财产出租,加工制造,保管运送,承揽修缮,出版印刷,居间代理,娱乐服务等。相对商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性质具有相对性和条件性。此类行为并非当然具有商行为性质,只有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符合法定条件时,该行为方构成商行为,并适用商法的特别规则;而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其行为仅构成一般民事活动,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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