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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明和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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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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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 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 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 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 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 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 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7、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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