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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子房东有权利收回吗?

转租房子房东有权利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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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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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掉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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