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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情况有哪些呢?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情况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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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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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8、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 1、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服务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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