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有哪些内容?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第十八内容如下: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 办理:(一) 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 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 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均存贷比等数据。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 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但不限于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 同比增幅等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 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全部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第十八内容如下: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 办理:(一) 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 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 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均存贷比等数据。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 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但不限于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 同比增幅等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 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 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 批复。
(二)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 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三) 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 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 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 送专员办审核。(五) 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 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六) 省级财政部门在5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并附专 员办审核意见。
(七) 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 资金。(八)省级蚜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 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补贴资金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逐级 转拨。(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内将 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十)需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拨补贴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转 拨补贴资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