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内客户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三)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第七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七)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境内单位从事国际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即取得相关许可证),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的国际运输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