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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与订金有区别有哪些呢?

购房定金与订金有区别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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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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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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