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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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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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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规律,也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依法行政的要求,能够涵盖行政的全过程,调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为行政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一切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是它进行行政管理的先决条件。   (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的途径和手段。
  它既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又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仅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权力,也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设定的一种义务或职责。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最基本内涵。   应当指出的是,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过程,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有约束力的原则。它所指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宪法,也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我国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  行政主体的设立,初看之下似乎只有合法性问题而无合理性问题可言。行政主体的设立不仅应当合法,也应当合理。
  在实践中,不注意行政主体设立的合理性,必然导致机构设置的重复、臃肿,或设置不敷实际所用等问题,造成相对人负担过重、行政机关人浮于事,或行政职权乏人实施等后果,影响行政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
  行政职权作为由具体的行政主体掌握的国家行政权,不仅在宪法、法律和法规予以设定的时候就应当坚持合理性标准,而且即使在行政主体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依法取得的时候,也不能只讲合法性标准而不讲合理性标准。
  因为无论是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职权,还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或委托标准,都比较概括笼统。     (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行政职权的行使合理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心,因为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联系,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四)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原则,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我国行政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它们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
  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 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制发挥作用。  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以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正义、公平的理性原则,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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