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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有什么规定呢?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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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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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调解。 (一)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三)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节,当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费。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在接到评定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定。
  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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