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审计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破产法务 特别提示 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2。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3。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4。 破产企业监管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5。 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6。 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 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全部
破产法务 特别提示 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2。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3。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4。 破产企业监管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5。 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6。
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 1。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在法理上称为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an not pay),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请求法院据此宣告债务人破产。
如何证明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实同时存在,即可得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结论: ①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②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③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④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成连续状态。
对上述①、②、③项事实,债权人须举证,对第④项事实,债权人只需主张,无须举证,债务人如有相反证据,可以举证。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提交以下文件: 1。 债权发生的事实和证据; 2。 债权性质、数量、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 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部门中指定。
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 接管破产企业财产; 2。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3。 回收破产企业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 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
提交清算报告; 8。 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 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3。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应列席会议,清算组成员需列席会议,审计、评估人员需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 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 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
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 根据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4。 破产企业监管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
否则,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 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2。 核查企业债权; 3。 为企业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 4。 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5。 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5。 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宣告企业破产前,可以会计师、律师进入企业监管组,履行企业监管组的职责。企业被宣告破产还债并成立清算组后,可以聘请审计师、评估师、律师参与清算工作。
审计师可以作期初资产负债审计、期终资产负债审计、个人收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评估师可以做破产财产评估;律师可以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回收、变现破产财产等。鉴于清算组是由各机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各组成人员都有其本职工作,难以将全部精力投入破产清算中,聘请律师从事整体破产清算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工作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6。 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 破产和解作为一种制度,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的是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整顿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后3个月内,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申请,并且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进行整顿以实现和解协议的制度。
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 1。 整顿制度仅在企业破产法中有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2。 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可能存在和解,没有整顿; 3。 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整顿与和解并存亡; 4。
整顿申请权是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解则是依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5。 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没有独立申请和解的权利,只有在申请整顿后,债务人方得以与债权人和解; 6。
整顿有很多条件限制:例如:她只存在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只能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提出;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能否进入整顿,取决于和解协议能否达成。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