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或政府廉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申请家庭先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全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申请家庭先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需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家庭成员必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二)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家庭每人占住房使用面积。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户口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家庭成员中属农业 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人口数);(三)经济条件: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困难、特困)》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5)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提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 其它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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