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如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参与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近几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之法律和政策制度的相对滞后及制定和实施中的一些漏洞的存在,引发了原本隐藏在社会上的一些深层矛盾,如国有企业改制产生的下岗失业问题、农村土地纠纷、司法不公等等,并直接导致各种上访案件的发生,其中涉法涉诉上访是上访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主要是指上访人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服,通过申诉和法定的救济渠道没有达到支持,转而通过非正常程序向上级机关和部门控告和投诉的活动。 涉法涉诉案件成因复杂,当事人行为激烈,往往在国家有重大节日和活动时以非常方式提出...全部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参与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近几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之法律和政策制度的相对滞后及制定和实施中的一些漏洞的存在,引发了原本隐藏在社会上的一些深层矛盾,如国有企业改制产生的下岗失业问题、农村土地纠纷、司法不公等等,并直接导致各种上访案件的发生,其中涉法涉诉上访是上访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主要是指上访人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服,通过申诉和法定的救济渠道没有达到支持,转而通过非正常程序向上级机关和部门控告和投诉的活动。
涉法涉诉案件成因复杂,当事人行为激烈,往往在国家有重大节日和活动时以非常方式提出诉求,一旦解决不力,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和影响国家形象。
涉法涉诉案件的解决和处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长期工作,需要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紧密协调,分工配合,形成一个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各个部门应各司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让涉法涉诉案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提高司法权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有法律服务、法律宣传、法律保障的三大职能,其中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行政的日常工作,能够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司法所来对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具体调解疑难民间纠纷,并通过完善的民间纠纷调解网络来及时发现和解决大量的民间纠纷,实践证明,大多数的纠纷都能用调解的方式得到圆满处理,从而使大量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隐患弥于无形,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事先预防地位,发挥着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能够保证法律的公证实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纠纷发生之初和未成访之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参与,能够有效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公平解决,帮助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达到相对平衡,教育和劝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概率。
在涉法涉诉案件发生后归于法律途径重新处理解决时,通过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服务,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协调各方关系,作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保证案件的依法解决。从这一点来看,司法行政机关又处于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参与事后预防地位,起到一定的降温和灭火器的作用。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过程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加大“调访一体化”工作力度,继续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并把涉法涉诉纠纷作为排查重点。
应以基层的人民调解网络为依托,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访一体化”网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挥信息员作用,对在排查中发现的纠纷隐患,尤其是涉法涉诉纠纷隐患,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指派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参与进行调解处理,尽量把矛盾解决在非诉阶段、萌芽状态,对成因复杂、矛盾较大的疑难纠纷,如果调解不能成功,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正规法律途径主张诉求,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可以主动介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力促矛盾依法解决。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某些纠纷发生的时间性、季节性特点,提前组织进行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也可与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密切协调,在易发生纠纷的时段先行有针对性地宣传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积极为存在矛盾纠纷隐患的当事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在社会公民之间倡导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采用多种方法达到事先预防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发生的目的。
2、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信访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重要作用,引导和帮助上访群众依法解决困难。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人民 的有效形式,能够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有益的法律帮助和建议,有利于树立政府诚信法治的良好形象,通过律师的参与,可以正确引导群众依法解决自身的实际困难,有利于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稳定。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信访部门紧密配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制度,在政府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和接待信访当事人时,应重视和听取律师提出的合理化法律建议,确保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在案件的法律途径解决过程中,组织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为当事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协调和监督相关机关圆满解决信访问题。
2008年上级将一起涉诉案件的代理交给县司法局承办,案件当事人周某为儿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持续多年进京上访,甚至在北京举办奥运会期间进京。
县司法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在研究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因儿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未获任何赔偿而上访6年多的时间,其诉求中掺杂一些不合理因素:如要求赔付上访费用和赔偿计算数额过高等,通过承办律师的耐心讲解,劝导其放弃了其中不合理的主张,最终通过再审周某获得了4万与余元的赔偿而息访。
三、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一些思考
1、建立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政法机关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端正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深入落实案件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树立执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担责,对因执法机关、人员过错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应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此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2、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联席制度和大信访的格局。
加大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科技投入力度,实现信访部门与同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的微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整合各个部门的资源,加强互相的工作配合和联系,建立大信访的格局,通过汇报会、联席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分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形势和动态,排查难点问题和不稳定因素,研究和具体解决具体的涉法涉诉案件。
3、探索涉法涉诉案件异地交换办理机制。许多涉法涉诉案件的产生,就源于地方保护主义、追求部门利益,使得案件处理障碍重重、久拖不决。信访部门在办理类似信访案件时,应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探索由省级或地市级党委涉法信访部门统一调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现涉法案件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交换处理,以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壁垒,并可以促进办案工作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提高他们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找到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4、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承办监督机制。要防止推诿塞责和案件分流后的失控,涉法信访管理部门应完善分流后的案件承办监督机制,对交办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办结时限,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督促协调,建立健全操作性较强的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让涉法涉诉案件真正能得到圆满有效的彻底解决。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是很复杂的,不排除其中有少数人无理缠访、寻衅滋事,但究其根源,大部分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是与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偏差有关,所以,只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理念,全社会共同关注民生问题,共创和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一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减少和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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