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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安排经期妇女从事哪些工作?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经期妇女从事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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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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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性在经期受法律的特殊保 护。根据《劳动法》第60条的规定,女性在经期禁忌从事以下劳动:高处、低温、冷 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所谓高处,是指在坠落高度基 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 中,工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8 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为7310。
   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 ,即净劳动时间为 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也明确列出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1)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 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用人单位在女性经期期间,不能安排其从事上述工作。若用人单位作出此种 安排,处于经期的女性可以拒绝。女性在月经期,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时 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不适于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
  但是这并不 意味着女性不适于从事这些工作。  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因为女性在经期不能从事这 样的工作为由拒绝录取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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