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试行)》通知中资格审核和确认基本流程如何?
《租赁社会粮食(试行)》的通知中的资格审核和确认基本流程:(六) 出租企业(租赁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 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 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 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储粮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列人工 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作为租赁库点。 3。 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无其他对外抵押、质 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全部
《租赁社会粮食(试行)》的通知中的资格审核和确认基本流程:(六) 出租企业(租赁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 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 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 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储粮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列人工 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作为租赁库点。
3。 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无其他对外抵押、质 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4。 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使用权剩余期限 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3年。
5。 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6。 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报建和验收手续齐全。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用于出租仓容规模一般在1万吨以上; 配备烘干设施(东北地区),除配备大吨位汽车衡(称重能力30吨以上)外同时配备可移动式磅秤,不少于2套输送 设备,清杂整理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具备粮食水杂、等 级和储存品质等检验设备;配备与预计收购数量相当的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粮情检测能力;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 作、生活条件。
7。 租赁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 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千米内无易燃、易 爆、有毒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 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8。 优先使用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 和2014-2015年国家资助建设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七)承租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的管理能力。粮食收购、 销售出库期间向每个储粮库点派出不少于5名在职工作人员,具 体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检斤、票据复核、 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检化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且人员数量应与收购粮食数量相匹配。
储存保管期间 按每万吨粮食不少于1人,且每个储粮库点不少于5人的标准直 接派出包括仓储、安全等职能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承租企业应于收储工作启动前将向租赁库点派出的工作人员名 单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报租赁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2。 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同一年度不得与其他承租企业在同一库点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对特 殊情况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 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
3。 承租企业名单由受中储粮公司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集团 总部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应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八) 租仓收储库点的确认流程1。
符合第六条规定拟出租企业自愿向承租企业提出申请,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 承租企业要对拟出租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 将调查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3。 承租企业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报中储粮 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直属企业报集团总部)批准的同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当地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4。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 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
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储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长期 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三、租仓储粮管理要求(九) 租仓收储必须是承租企业直接收购、保管,直接对售粮农民结算,不准假租仓实委托,不准收转圈粮或提前收购就 地划转。
租赁库点启动前必须空仓验收并留取影像资料。销售 时承租企业按交易细则规定直接对竞买人出库。(十)承租企业负责租赁库点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曰常管理,统计报送工作,收储资料凭证保管工作。承租企 业应按有关规定将政策性粮食分库点收购进度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承租企业应通过围栏等方式对租赁设施进行封闭 管理,避免与出租企业的自营业务发生交叉。(十一)启用租赁库点前,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粮食 入仓储存后,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签订粮权确认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并将粮权确认书复印件悬挂于仓房内;也可采取悬挂、 喷涂醒目标识等措施公示粮权。
出租企业有义务配合承租企业履行向当地金融机构备案、公证部门公证等措施对租仓收储的 粮食进行确权,并不得用于抵押、质押。(十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保粮的需要,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费用标准商当地中储粮 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规范性意见,明确全省统一的最低费用指导标准,供租赁双方参照执行。
承租企业不得与 出租企业再签订与租赁合同内容相抵触的补充协议。承租企业应将租赁合同、实际租赁费用等情况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