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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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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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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附一: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附二:最高院答复原文 附: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1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 1、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属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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