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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管理的影响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

对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管理的影响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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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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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提髙劳务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管理,可以采取 如下应对措施:修改劳务分包合同。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价 格条款部分是净价(即不含税价),且无提供发票类型合同条款。
  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包方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将分包价格条款改为含税价格,增加要求 分包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  加强与分包商结算管理,做到进项税充分抵扣。坚持“先开票、后付款”, 并在分包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确保及时取得増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减少资金占用。
  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商,总包方应与其协商, 尽量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由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机具及设 备租赁服务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降低分包价款,弥补税款损失。对于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 包商,总包方应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租赁等成本费用纳入劳务分包的范围,统一取得劳务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工程劳务分包合作。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商, 部分无劳务作业资质,为承接分包工程项目,大部分采用挂靠的形式开展生产经营。  建筑业“营改增”后,总包方应选择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公司为分包商, 尽量避免与挂靠单位进行工程劳务分包合作。
    如果总包方必须选择挂靠的劳务分 包方合作,分包方作为挂靠方,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向总包方(受票方)签订合同、提供建筑业应税服务,并由被挂靠方按照相关规定向总包方(受票方)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受票方)收到发票后,应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被 挂靠方资金账户,不能以委托付款方式支付给分包方,总包方会计核算时,应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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