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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公证?

二手房交易,卖方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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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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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公证 (1)根据规定,在房屋交易进行签约、面签、过户等环节时如果卖方不能到场需委托他人,此时需要办理委托公证。 (2)如果房产人在国外想要卖国内的房产,需要到当地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房屋出售委托公证。
   二、继承公证 原房主去世就会涉及到房产继承问题,无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赠遗都要首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之后携带相关资料才能办理房屋过户。   1、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房产证; (3)继承人身份证; (4)遗嘱继承或遗赠的还需提供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原件。
   说明: (1)在办理继承时,公证员会根据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要求补充亲属关系证明、婚姻证明等材料,以确保不遗漏同一顺序的每个法定继承人 (2)如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而将房产只过户给一人,需其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三、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主要有两种情况 (1)卖方患病丧失行为能力。这时需要由卖方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业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办理监护公证,之后进行房屋买卖。
       (2)卖方未成年的,也需要办理监护公证。 所需材料: 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
  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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