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营改增”税收负担测算怎么进行?
(一)课征模式的选择
显然,不同的课征模式必然会影响到实际税收负担的测算。参考各国对金融业增值税的课征模式,并综合考虑可操作性和征管方面的因素,我们得出了以下三种可供选择的增值税课征模式。
1。基本免税法。这种方法对核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只对有限的一些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项目课税,如安全保管、业务咨询,这就降低税务部门执行成本和企业纳税成本,但由于免税金融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扣,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不同的影响。 当个人购买这类服务时,因为享受免税服务相当于少负担增值税;当企业购买这类服务时,则由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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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征模式的选择
显然,不同的课征模式必然会影响到实际税收负担的测算。参考各国对金融业增值税的课征模式,并综合考虑可操作性和征管方面的因素,我们得出了以下三种可供选择的增值税课征模式。
1。基本免税法。这种方法对核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只对有限的一些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项目课税,如安全保管、业务咨询,这就降低税务部门执行成本和企业纳税成本,但由于免税金融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扣,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不同的影响。
当个人购买这类服务时,因为享受免税服务相当于少负担增值税;当企业购买这类服务时,则由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
2。进项税额可部分抵扣免税法。这种方法在保持免税的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免,新加坡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进项税额退税比例,并将金融机构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与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澳大利亚给予免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25% 的进项税额抵免。
这样就综合考虑了政策的合理性和管理的简易性,企业重复缴税程度减低,但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3。零税率法。这种方法不仅对金融服务免税,而且允许抵扣为购进服务而缴纳的所有进项税额,使得商业银行无须承担任何增值税税负,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也有利于保持和提高一个国家金融部门的竞争力,但零税率法与免税法相比会带来较大的财政收入损失。
目前欧盟国家仅对金融出口业务实行零税率。
总体来看,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对核心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对于出口金融业务施行零税率,只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才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核定银行每一笔服务的增值额十分困难,如银行贷款利息增值额的计算除了要考虑其借款利息成本,还要考虑其贷款业务所发生的购置商品支出和劳务成本,而这些成本和费用难以确定。
即使允许银行存款利息可以从增值额中扣除,在采取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下,银行向个体存款人支付利息时,不能从存款人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也没有办法逐笔计算服务价值,并告知其客户该笔服务征收了多少增值税。
有鉴于此,我们将采取基本免税法的增值税课征模式,对我国银行业增值税税收负担进行测算。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负担测量
1。数据来源及分析方法。本文选取国内16家上市银行作为样本,根据2011年企业年报数据,采取基本免税增值税课征模式(即利息收入和净交易损益等隐性收费的业务收入免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而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显性收费的业务收入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应的进项税按照收入比例进行分摊抵扣),在保持银行业现行营业税模式下实际税负与“扩围”改革后银行业增值税模式下实际税负相等的情况下,测算相应的增值税税率。
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寻求实际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以期为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工作决策提供可选择方案。
2。我国银行收入结构简析。为了深入分析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得出平衡点增值税税率,本文首先对银行业收入结构进行分析。
银行业企业的收入包括净利息收入、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净交易损益和其他业务收入四种类型。其中:
净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支出;
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净交易损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净收入+汇兑收益;
银行业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收入。
如表1所示,我国银行收入主要来自利息业务,16家上市银行的净利息收入总和占其净营业收入总和的比重为78。37%;然而,利息收入和净交易损益是隐性收费的业务收入,在基本免税的增值税课征模式中属于免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的部分,因此我们在做增值税实际税负测算的过程中,仅将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显性收费的业务收入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
3。我国银行业课征营业税实际税负的测算与分析。我们用样本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占“净营业收入”的比重来衡量国内银行当前的实际税收负担率,即实际营业税率,结果如表2所示。
2011年银行业实际营业税率为6。
24%。可以看出,银行业实际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交通运输等其他生产性服务行业(即使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些行业的实际营业税负不超过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的部分,我们认为附加税也构成了实际税收负担的一部分,因此在测算相应的实际税负时应该将其考虑在内。
同时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流转税,也都是附加税的计税基础,在做增值税实际税负测算的时候也应该将附加税考虑在内。附加税的因素将在下一部分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测算过程中得到具体的说明。
4。我国银行业课征增值税实际税负的测算与分析。
首先,如前所述,在银行业增值税采取基本免税模式的情况下,利息净收入、净交易收入和投资净损益等隐性收费的业务收入免税,这部分收入相应的购买项目进项税额不予扣除;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显性业务收入将按照“扩围”改革后增值税税率计税(我们假定“扩围”改革后增值税税率为R),这部分收入相应的购买项目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我们将按这一规则对银行业课征增值税后实际税收负担的测算。
其中购买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确定方法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总费用基础=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员工费用-折旧、摊销+本年度新购入电子设备总额,然后将其根据应税收入(如净佣金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和免税收入(如净利息收入)的比例在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项目之间分摊,归属于应税项目的再推算其包含的增值税额,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