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1年3月,王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从事推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 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2011年5月,因为王某一直没有达到公司 规定的岗位考核指标,公司提出愿意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提前与王某解 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规定的岗位考核指标太高不合理,自己已经很努力了,但是包括自己在内其他大多数员工都完不成指标任务,因此不同意解 除劳动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未履行法 定义务之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全部
2011年3月,王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从事推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 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2011年5月,因为王某一直没有达到公司 规定的岗位考核指标,公司提出愿意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提前与王某解 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规定的岗位考核指标太高不合理,自己已经很努力了,但是包括自己在内其他大多数员工都完不成指标任务,因此不同意解 除劳动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未履行法 定义务之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注意以下几点。(1)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按照该劳 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能不能胜任工作,需要靠用人单位的考核制度来认定。考核 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二是用人单位要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用人单位对 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的。
(3) 用人单位必须用单位的考核制度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 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 完成。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的,不能认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并且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5)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没有达到销售公司规定的岗位考核指标,销售公司应该对 王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销售公司在没有对王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王某有权要 求销售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于王某认为销售公司规定的岗位考核指标太高 不合理的问题,王某可以对单位提出意见,如果因为岗位考核指标太高不合理而损害王某利益的,王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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