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的名义买房,这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例如父母以儿子的名义买房、男朋友以女朋友的名义买房等。但这些买房的前提是双方存在赠与的默契。如果以他人的名义买房但没有赠与的意思,这时纠纷可能就出现了。
并且由于对这方面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很多人因此遭受了很大损失,往往是有口难辩,有冤说不出。
例如这种情况,根据限购令政策,许多外地户口的购房者和有多套住房的本地购房者被挡在了购房的门槛外,所以就常常通过亲戚、朋友关系,借助他们的名义购买商品房,然后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此时一旦亲戚或朋友产生不良的企图,提出房屋就是自己购买的,只不过是暂且让出资人居住,并拿出房屋产权证书要求出资人搬出,这时,出资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为出资人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房屋就是自己买的,如果不能证明,就会面临房子被“抢走”的危险。
律师观点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张麦昌律师认为:以他人名义购房引发的权属争议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产证是房屋产权归属的凭证,因此,谁拥有房产证,谁就必然成为房屋所有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产证虽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时,是不产生证明效力的。
据律师介绍,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
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则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
以本案为例,根据购房实名制,虽然双方明确约定是王某夫妇以解某的名义买房,而且由王某夫妇实际履行了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解某是该房产的实际买受人,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无疑将该房产登记在解某的名下。
解某在取得房产证以后依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本案焦点问题是:王某夫妇与解某签订的《房产所属的声明》的法律效力。如果能够认定此《房产所属的声明》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并由第三方见证人在场,那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房子就应该判给王某夫妇所有。
最后,律师提醒读者,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打算以他人名义买房者应综合考虑利益与风险,权衡得失。 尤其是“限购令”出台以后,有人因不符合购房资格而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购买房产,还有人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房产,实际都存在与本案相同的风险。
如果要以他人名义买房,一定要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把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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