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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在企业所得税中处理的分析是怎样的?

增值税退税在企业所得税中处理的分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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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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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退税在企业所得税中处理的分析 1、增值税退税不应做免税收入处理。对于免税收入,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仅限于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三种,并未规定有例外条款。
  而目前增值税退税都不符合以上条件,也不能享受免税收入的待遇。  一些税务人员提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优惠不属于过渡期优惠,加之与所得税法矛盾,该规定实际已经失效。 2、对于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对照该条款笔者认为:对于规定用途的软件企业,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宣传文化事业和核电退税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而福利企业退税则比较特殊,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出台前,规定福利企业退税应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等方面,而财税[2007]92号文件对此并未明确,由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不征税收入实质并不是税收优惠,与征税收入只存在时间性差异,而我省地税部门已将福利企业退税作为免税收入(税收优惠)处理,为减少基层工作压力,可考虑将福利企业退税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
     3、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征税处理。对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再生资源企业和物回企业退税,应作为征税处理。虽然规定比较明确,但是笔者认为,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一个整体,都体现着国家的政策导向,对于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上直接征税,会给人增值税和所得税不配套的印象,并影响税务部门形象。
    因此笔者建议上级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项目进行梳理,及时明确税款用途,引导企业进行国家鼓励项目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这样一方面可更加有利于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基层执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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