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是两位要好的朋友,共同看中一处店面,因为价格要100多万,如果由一个人来购买,双方都不够钱,所以当然约定共同购买,但签订合同时,售房小姐说只能用一个人的名字,所以当时只签A的名字,后来理所当然房产证也是A的名字. 请问法律专家,到目前,AB的朋友关系仍然很好,也都一致认同属共有财产,各占50%.问题是现在要如何公证,补办什么手续,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双方都有这个意思,请法律专家帮忙!
首先,售楼小姐是错的,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做共有公证就可以。 所以,这没法做共有公证,因为房产证登记的是一个人的名字,朋友关系。不存在隐藏的共有人(夫妻写一个人名字也是共有财产)。 现在办公证也是赠与公证,就是房产证上的人赠予50%产权给朋友(有公证费2%) 最好的手续就是转让50%产权给朋友,办一个房屋共有权证(这样的话等同于交易也要交税)。 错就错在售楼小姐。
首先,售楼小姐是错的,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做共有公证就可以。 所以,这没法做共有公证,因为房产证登记的是一个人的名字,朋友关系。不存在隐藏的共有人(夫妻写一个人名字也是共有财产)。 现在办公证也是赠与公证,就是房产证上的人赠予50%产权给朋友(有公证费2%) 最好的手续就是转让50%产权给朋友,办一个房屋共有权证(这样的话等同于交易也要交税)。 错就错在售楼小姐。收起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