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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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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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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如何判决: 从比较法来看,德国民法第322条第1款就此特设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其应受之给付提起诉讼时,相对人如主张于对待给付前行使拒绝给付之权利者,仅发生交换履行之债务人之败诉判决之效果。
  ”此种判决在学说上被称为“同时履行的判决”或者“交换给付判决”。  在日本,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场合,裁判中亦是作出交换给付判决。在台湾判例上,“被告在裁判上援用‘民法’第264条之抗辩权时,原告如不能证明自己已为给付或已提出给付,法院应为原告提出对待给付时,被告即向原告为给付之判决,不能遽将原告之诉驳回。
  ”台湾学者通说见解认为,就双务合同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牵连性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而言,上述判例的见解,应值赞同。  就我国大陆状况而言,法律就此没有规定。实务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尚乏“同时履行的判决”的规定,此种案件,一旦被告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成立,法院便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相当于原告败诉,并负担诉讼费用。
  就我国大陆学说而言,有的主张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比如梁慧星先生曾指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其债务,或不能证明被告有先履行之义务,法庭或仲裁庭应宣告被告之同时履行抗辩成立,并作出使原告和被告同时履行各自所负债务的裁判。
    ”自解释论的立场,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欠缺同时履行的判决形式,司法实践的做法自然有其道理。自立法论的立场,创设同时履行的判决形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这样,在目前的框架内,比较可行的做法,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填补诉讼法中的漏洞,以达到民事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辅相成的理想效果。    这样,原告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达其目的。
  另外,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不必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即使被告没有请求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只要他已经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也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另外,这种附有对待给付条件的判决,应当认为是原告全部胜诉的判决,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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