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企业要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提后的余额挂账,留作以后职工的技术学习、培训等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 ,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对此 ,国家税务总局就此问题予以明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 ,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 ,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 ,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之外 ,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2、内资企业也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 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