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如何认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劳动法》第25条都将劳动者严重 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并且该种解除情形下用人单位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将此种情形作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利器。 所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 指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以一定方式公示 并报送备案登记的、以调整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的规范总称。首先,规章制度必须出自企业权力部门,或经其审查批准;其次,规章制度必 须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制作,如果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又规 定了特定的程序的,必须遵循该程序;再次,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和向有权机关登记备案;...全部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劳动法》第25条都将劳动者严重 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并且该种解除情形下用人单位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将此种情形作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利器。
所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 指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以一定方式公示 并报送备案登记的、以调整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的规范总称。首先,规章制度必须出自企业权力部门,或经其审查批准;其次,规章制度必 须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制作,如果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又规 定了特定的程序的,必须遵循该程序;再次,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和向有权机关登记备案;最后,规章制度是规范,是有关权利义务的 设定,非针对个别人和事件。
如企业召开某次会议的特别决定就不是规 章制度,但企业就会议制度作出的规定,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组成部分。正因为上述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1997年11月25日颁布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第2条规定,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 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 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有以下功能:(1)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和谐,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2)保障企业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3)防止管理 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4)通过合理地设置权利义务责任, 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宪法》第5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可 见,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可见,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适 用,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对其单位的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 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 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法》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程 序是正义的保障,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其法定化程序应包括以 下三个环节:(1)职工参与:《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 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 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条第3款还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 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2)报送备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 规、劳动政策的执行,因此,1997年11月25日颁布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对劳动规 章制度实行报送备案登记制度,从而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国家的 监督之下。
报送备案的环节中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保护全体职工的利益。如果不报送备案登记 的,依照其第2条的规定,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 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正式公 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本单位各个行 政部门,所以它必须为单位的所有成员所知悉。《劳动合同法》第4条 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 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致使所制定 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依 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同时,用人单位对其规章制度应及时按照国家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条规定来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此处所指的“法律”应作扩充性解释,其包括法律和法规,但是“法 规”的范围应该作何解释,需要进一步明确。一般认为,此处的“法规”应该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违反法律、法 规的,应该属于无效的劳动规章制度,也即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自始无效、绝对无效。(3)劳动行政部门作为监督检查机构,有权责令 用人单位改正,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同时给予用人单位警告处分。
(4)如果该违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 应该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