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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二手房定金

我看中了一套北京某中介公司独家代理的二手房,将定金2万元交付了中介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定金收付书”。可房主第二天得知后,提出提高房屋总价(由原来的80万涨到84万)。我当然希望能以原价购得该二手房,请问我该如何应对?另:《定金收付书》约定:如因出售方原因导致未能签署相关合同的,则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果我放弃购买,中介公司还能双倍返还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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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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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能还没真正理解“定金”的真实定义,因此有必要复述一下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你在看中了一套北京某中介公司独家代理的二手房后,虽然已经将定金2万元交付了中介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定金收付书”。  但由于《定金收付书》约定:“如因出售方原因导致未能签署相关合同的,则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出现“房主第二天得知后,提出提高房屋总价(由原来的80万涨到84万)”的情况时。你没有任何依据追究出售方(即房主)的违约责任,更无法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你放弃购买,中介公司非但不会双倍返还“定金”,还无权要求中介返还“定金”。
   。

200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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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这《定金收付书》约定“如因出售方原因导致未能签署相关合同的,则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显然是违法的。  违法的合同约定是无效的。 如果你想放弃购买可以主张约定无效,但不能得到双倍返还。
   你最好是不放弃购买,而且是坚持原来商定的价格,这样就是对方改变约定造成违约,你再要求以法律规定为准,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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