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集资房买卖有什么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针对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一级市场而言,是指那些产权不明确、不清晰的房屋,如小产权房等。集资房的产权是明确的、合法的,集资房屋在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针对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一级市场而言,是指那些产权不明确、不清晰的房屋,如小产权房等。集资房的产权是明确的、合法的,集资房屋在建设过程中是经过房产主管登记备案的;集资房的房产证是在办理之中的。
对集资建房转让合同的审查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处理不违反老实信用原则,也...全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针对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一级市场而言,是指那些产权不明确、不清晰的房屋,如小产权房等。集资房的产权是明确的、合法的,集资房屋在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针对的城市房地产开发一级市场而言,是指那些产权不明确、不清晰的房屋,如小产权房等。集资房的产权是明确的、合法的,集资房屋在建设过程中是经过房产主管登记备案的;集资房的房产证是在办理之中的。
对集资建房转让合同的审查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处理不违反老实信用原则,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公务员集资房如果没有权属争议的,是全额集资建造的商品房,土地是通过正常渠道买来的;〈房屋转让合同〉共有人都有签字;房屋权属上没有任何争议,出让人个人拥有全产权;房屋经过房产部门备案房登记;房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之中;是集资建造的全产权商品房。
这样的房屋与市场上的商品房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和不同,是可以上市交易,进行合法买卖的。
公务员集资房买卖有什么限制?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1、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已购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
4、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5、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
6、产权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7、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8、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9、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10、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
11、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交易的。
希望遇到此类纠纷的朋友要了解以上所述的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处理此事。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