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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如何申请贷款上学

已被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 英语专业录取, 家境比较苦,一年学校不包火食费要1万1千元左右!!! 想申请贷款上学,想咨询怎么申请?有个什么样的流程, 9月13号就要去学校了,现在申请来得及嘛,父母不认识字,本人在家办理,如果去了学校,还可以继续申请吗? 希望知情的老师告知!!小女子非常的感谢!!!

全部回答

200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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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表示抱歉,我不是老师,是大学新生。但是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一点帮助。 我装通知书的快递里面有一本《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不知道你有没有。根据上面所说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然后再向学校申请贷款。
  但是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所以你现在要的就是赶紧去村委会或居委会把这个表填好盖个章,然后到学校再申请贷款。
   请你相信国家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不会让任何一个大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学。也祝愿你能在大学学到知识,报答社会。

200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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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贷款、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生活费用,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贷款 (一) 申请贷款的条件 1、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每月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同期同学水平; 2、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3、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生活俭朴。
     (二) 贷款的等级及控制比例 贷款分为二个等级,其金额与比例规定如下: 一等贷款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数5%控制; 二等贷款每学年800元,按学生总数10%控制; (三) 贷款的终止、减少或退还 1、贷款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终止其当学年的贷款。
     2、凡学习极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经教育仍无明显进步,应视情况予以终止和减少贷款。 3、试读、保留学籍或旁听的学生不予贷款。 4、在校期间有抽烟、酗酒等挥霍浪费行为或有购买手机等高档消费品者不予贷款,已获贷款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
   5、自费出国、转学、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离校前必须一次性退还全部贷款。   (四) 申请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1、贷款每学年审批一次,老生在每学年结束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下一学年贷款,新生在进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本学年贷款,经院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交所在院,之后由学院统一造表报至学生处。
   2、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应贷额度审核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贷款从该生银行卡上一次性发放。   (五) 贷款的偿还与减免条件 1、按照"有贷必有还"的原则,贷款学生毕业时原则上须一次性还清贷款(可减免10%)。
   2、学生毕业后自愿去西部地区、艰苦地区或去艰苦地区的国防军工部门工作,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免还部分贷款。 3、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的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免还部分贷款。   4、选调生、省级先进个人、考取本校研究生的同学,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免还部分贷款。
   5、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故严重病残或死亡,家庭经济又确实特别困难可免还全部贷款。 6、还款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处办理还贷手续。 二、减免学费 (一) 减免额度、等级和金额 每学年减免学费总金额控制在当年所收取学费总金额的 5%以内,从严掌握,不得突破。
     学生减免学费分以下三个等级: 甲等 减免金额为学生所交学费的50%; 乙等 减免金额为学生所交学费的30%; 丙等 减免金额为学生所交学费的15%; 学生在校期间减免学费累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应交学费总金额的50%。
   (二) 减免学费的范围和条件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困难学生,在当年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均可申请减免学费。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作为评定减免学费的对象: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或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贫困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严重亏损的工矿企业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子女,家庭收入低微,入不敷出,生活严重困难的学生; 4.因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的学费减免: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有购买手机等高档消费品或者在生活上挥霍浪费行为的学生; 4.留级生、试读生、试读保留学籍学生。
   (三) 减免学费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 1.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初进行,期末前结束,并将减免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后报校财务处。  新生在入学后11月底结束。
   2.学费减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出具由乡(镇)政府或城市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开出的有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查同意后造表报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其减免金额直接抵冲其学费。
     5.各学院要加强评定工作的透明度,凡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学生其名单和减免金额各学院要张榜公布,以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6.对于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如已经减免后经查实,追回其所减款项 三、困难补助 (一) 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 1、学生家庭有困难,在校期间无固定生活来源,月生活费不足150元者。
     2、学生家庭因受灾、下岗等原因发生的特殊生活困难。 3、学生因生病、突发性或恶性事故直接影响学生本人生活者。 (二) 困难补助的类别和申请办法 1、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上述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对象,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上述第七条第一、二款中的对象。
     2、临时困难补助没有名额限制,一旦发生随时解决,学校、学院两级共同负责。 3、特殊困难补助由学生处负责,通过发放餐券(按新生总数的 6%比例发放),寒衣补助(按新生总数的10%比例发放)等形式解决。
   4、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后发放。   5、凡有校内贷款(三)中1~5款情况者,不予补助,或一旦发现立即终止各种补助。 (三) 对已获得社会资助的学生,学校将不重复给予补助。
   四、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
  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学费支出,住宿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住宿费支出,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日常基本生活费开支。  我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目前仅限于学费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人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位学生,贷款人指办理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主要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汇总报送借款人申请材料,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的签约、付息和还贷工作,财务处主要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 学习成绩较好,能够完成正常学业; (四) 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五)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约定履行付息还贷义务; (六)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七条 按我校与经办银行协定,学生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其当年的学费(小于或等于4000元/年),四年累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汇总后统一报至学生处,银行不直接受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一) 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 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 (三) 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在校期间的鉴定材料; (四) 上一学年(或学期)学习成绩单(新生除外); (五) 详细准确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父母亲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六) 见证人(在校老师)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填写贷款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为新生为入学后一个月之内。 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无误后报至学生处进行资格初审,学生处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上述资料送至经办银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定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发放,一年一审原则,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七条 为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省财政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贴息时间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第六章 助学贷款的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中途要求变更或终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和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学生转学的,必须还清借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生贷款本息后办理相应手续,不能偿还本息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因助学贷款是一次性申请,分年发放,借款学生如下学年度学习成绩不合格,银行有权中止其该学年的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或在使用贷款期间受到学籍处理或校规校纪处理的,银行有权立即中止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贷款申请批准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1、与银行协商后,停发国家助学贷款或追回已发出的贷款; 2。
    、停发校内无偿资助; 3。、情节严重者,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前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方式按时支付利息,对拖欠利息者,学校将记入《安徽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付息信用记录表》并存入本人挡案;经教育不改者,责令其归还所贷款项的全部本息;情节严重者,按不缴纳学费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毕业前,必须在当年的四~五月份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对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银行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金融机构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申请贷款的学生,学校将向银行提供其毕业后的去向,借款学生须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1。、为本院申请贷款的学生提供有关学习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意见,接受本院学生的借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后报至学生处。
     2、 编制本院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3、 协助学生处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4、 协助贷款人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本息的催收和追索工作; 5、 及时向学生处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升学、休学、转学、试读、留、降级、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8、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9、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
     10、建立本院助学贷款见证人档案(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及其变更情况)。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或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
  必要时,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贷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依法追偿贷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时间紧、延续时间长的工作。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  学校有关单位和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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