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好:
我是去年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在去年10月进入一间区级医院工作,当时因为没有名额(指编制内),故单位按照临时工待遇让我工作,没有奖金,只有约定工资1200元,当然也没有购买医保与社保之类的,如此一直工作到今年4月,才在卫生局备案,按新接收毕业生手续,成为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
才开始购买医保社保。
在去年9月时,即将进入该单位工作时,曾签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如附文),并没有签其他合同。现我因前途问题,想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但不知道是否算违约,因为按照事业单位编制,新毕业生有一年试用期,无论怎么算,我应该都算是在试用期内,但“协议书”又注明没连续服务6年(1+5年聘用)就离职属违约行为,需要交付违约金5万元,但是我刚工作,工资又低,不可能付得起。
想请教各位,协议书是否算是合同,我这样的情况可以在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辞职吗?另外,协议书中注明第一年社保医保费用由我出,待见习期满还得续聘5年才退还这一做法是否违法?谢谢。
附文:
某某医院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协议书
甲方:某某医院
乙方:某某某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并忠实履行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收 某某某 到本单位试用见习,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有关科室见习,毕业生必须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
二、被接收的毕业生,本科必须取得学位证书,大专,中专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英语水平达到4级以上。
三、毕业生应身体健康,达到甲方所安排岗位的身体条件及要求。
四、试用见习期一年。
五、使用见习期满后,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经医院年度考核合格者予以续签合同。
六、乙方必须在本单位连续服务五年(不含见习期),服务期内若个人原因离开单位(含调动,辞职,自费出国留学,自动离职等),均属违约行为,须交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服务期内单位出资的培训费,进修费用以及以上学习期内的工资等收入由本人十倍退还甲方。
七,乙方自行解决住宿。
八、乙方坚决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实行晚婚晚育及计划生育政策,劝说二年内不生育,如违反,无条件接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各项处理。
九、甲方代乙方购买社保和医保,第一年费用由乙方负责,见习期满续聘五年后退回应由甲方负责的款项给乙方。
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乙方单方面取消该协议,需交纳违约金人民币贰千元(2000元)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分别保存。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
你的协议系去年9月,尚在1年实习期(试用见习期)内。 该协议基本是“霸王”合同,你有义务,他们有权力,而且多处不对等---属于违法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你在试用期,如果拿定决心,应当立即辞职。 进入正式合同期,就没有这个自由了!
如果把“见习”理解为试用期,那么,就可以适用《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即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不赔偿对方的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