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会计的利润总额+或(-)纳税调整项目我想知道这个要调整的项目是指那些,为何要调?具体的应该怎么用请举例说明
调整项目包括两方面:
1、纳税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
如:开办费摊销,会计制度规定可以采用一次摊销,税法规定开办费分5年摊销。所以,如果按照会计规定采用一次摊销的,年终要做纳税调整。
2、纳税义务人按税收规定准予抵免的项目调整。
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工资、计提福利费、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等,在所得税税法中都有相关扣除比例的规定,如果超出税前扣除标准,年终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是的,要调整的很多,应企业性质不同而不同,回去好好学税法.
因为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是有很多不同之处,而在企业日常的经营过程中,是按会计制度来进行账目核算的,但申报税的时候是按税收法规来进行,这样必然会导致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额的差别。
比如在会计上,工资是按实际支付的总额作为成本的,而在税法上就有扣除比例的限制。
在会计上是按谨慎性原则处理为主,各种准备金该提就提,而税法上规定只有坏账准备、银行利息这少数几种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还有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会计上是发生多少就列支多少,而税法上是根据收入比例计算扣除限额的。
还有折旧,会计上你可以采取平均折旧,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而税法上对加速折旧一般是不允许采用的。
例子太多,无法一一列举,你可以多看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些,然后对照企业财务制度,就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