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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批复前未发的工资还可以追索吗

  我有个朋友在几年前向原单位递交买断申请(相当于辞职之类的申请,但内部规定有一定的补贴),之后单位就停发了他的工资,不安排工作也没什么说法,也没有他的办公室(他原来有独立的办公室,他递交申请时正好赶上办公地点搬迁),他以为单位已批准其申请。但之后不久(是一两个月还是多久我不知道)他不见有人通知他去办理相关手续就主动去有关部门问才知道上面还没批复。
  他问了以后单位又发了一两个月的工资给他,然后又告诉他说上面有批准他的申请。于是他又另外递交了辞职申请,单位同时又停发了他的工资。从第一次递交申请到最后上次申请的批复同意,中间断断续续停发了他3—4个月的工资,而且他是年底第一次递交的申请,到第二年月份才批复,上一年效益工资单位一分钱都没发给他(那年他们单位的效益还不错)。
  请问现在他还可以向单位追索吗?如果有一定的期限的话这个期限是多久?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可依据?。

全部回答

20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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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确实弄混了自动离职和买断工龄的概念,因此,才会出现表述不清,使人不明就里无法作答的情况。 自动离职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需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办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但劳动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毕竟是违约行为,单位有可能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但你举的例子却并不在这个范畴内。 而买断工龄申请,同样需要单位的认可并接受。很明显,你朋友的申请并未立即被单位接受,但你朋友则因此后单位就停发了他的工资,而错误的理解为单位已经接受了他的申请,期间几经反复,到单位最终接受他的申请时,已经过去了8、9个月之多,且除中间断断续续停发了他3—4个月的工资外,上一年度的效益工资单位一分钱都没发给他。
    这个事实,你朋友应该在单位接受他的申请,同意他买断工龄并支付相应补偿的同时,明确知晓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已与单位形成劳动争议。但你朋友并未就此要求单位做出合理解释并补偿经济损失,却在事情发生几年后才重新提了出来,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而你朋友与单位的争议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且由于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因此,只能遗憾的说,单位确实侵犯了你朋友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你朋友错过了劳动仲裁时效,是无法再通过法律手段向单位索赔的。  。

2007-08-21

19 0

实际劳动就会有工资。

2007-08-20

51 0

你的朋友是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的吗,要是是的话,如果,公司同意的话。那么你到公司里做了多久就给你多少的工资。如果 ,公司没有同意的话,如果,从那个时候一直没有去上班的话,要是公司是合理的理由没有给你辞职的话,以后的时间,你就没有工资的。要是无理的话,以后的时间就应该算误工费,就因该得工资的。

2007-08-20

32 0

其实,他根本不用等什么“批复”,如果提出辞职超过一个月,就可以自己走人了。按《劳动法》的规定,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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