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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有什么差别??

拆迁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有什么差别??房产证上能看出差别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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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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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
  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
  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  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
    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baidu 。

2007-08-18

    谈些个人意见,拆迁安置首先分为两种,一、拆迁后回迁,二、现房安置。 第一种情况的拆迁——回迁,又分为多种情况: 1、单位公房的拆迁回迁:拆迁后安置的回迁房还是为公房性质,产权证为公房本。
   2、私房拆迁的回迁:回迁房为商品房。 以上两种情况大多数均出现在危改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如果为市政等其他拆迁,一般会同下述的现房安置拆迁或直接货币补偿。    (您的问题不在货币补偿范围,我就不再赘述货币补偿了) 第二种情况的拆迁——现房安置: 1、采用周边二手房:房屋来源由开发商从房屋中介机构那里获得,房屋种类自然也会有公房和商品房两种,关键看被拆迁居民如何选择了。
   2、周边开发项目:由开发商同周边项目开发商处购得商品房(此房屋应比拆迁项目房价低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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