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
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3、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1)1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2)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单居、小或中套型;
(3)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中或大套型;
(4)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5)3年没摇上保障房直接配公租房。